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方须赔偿0
夜间在高速路上行驶时碾轧到路面上的轮胎皮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后又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
本报记者 张乔 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突然碾轧了路面上的轮胎皮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这损失是该保险公司赔,还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来赔呢? 2016年6月12日20时30分,李某驾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碾轧了路面上的轮胎皮,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修车共花去11200元,好在他在A保险公司为该车投有车辆损失险,遂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了损失。尽管为李某做了理赔,但A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因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所致,所以A保险公司代位行使求偿权,将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称,他们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如果认定管理处应该赔偿的话,则应由B保险公司理赔。 B保险公司称,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其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事实,并且承认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责,所以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应理赔。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没有事故的相对方,所以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该事故是车辆夜间行驶碾轧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皮所致,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未尽到清理和维护高速公路路面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驾驶人只是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大小,由某高速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保险金7000余元。 法官说法:主审此案的法官李彦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者,负有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义务,一旦路面出现导致安全隐患的路面障碍物时,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因清理维护不及时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A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约赔偿本次事故的车辆损失后,有权就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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