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渐成常态
半月谈网消息(记者 原碧霞)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况一直为民众诟病,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目前,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越来越多。
庭审直击:“镇长本人来了是吧?”
“镇长本人来了是吧?”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一个面积不大的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的一句询问引起庭上庭下所有人的关注,大家都将目光投向坐在被告席上的一名中年男子。
这是平谷区人民法院的一次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告夏各庄镇村民姜顺来夫妇诉夏各庄镇政府强行拆迁,这位中年男子是平谷区夏各庄镇镇长赵为民。
姜顺来夫妇住在夏各庄镇杨各庄村。今年9月6日,他们经营了17年的小卖部被夏各庄镇政府作为违建强拆。姜顺来认为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超过法定处理时效。
因为早在1994年8月,他们与村委会口头签订了发展经济占地合同,约定占地建设石棉瓦房作为小卖部家庭经营使用,占地期限30年,每亩占地费200元,后办理了工商登记合法经营至今。2002年,他们和村委会补签了书面合同。
镇长赵为民当庭解释称,小卖部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因此拆除符合规定。镇政府还勘验了现场,并通过村委会找到了姜某夫妇。听说姜某自称是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并签署了承包合同后,镇政府又到村委会核实,而村委会认为合同是无效合同。为进一步确定,镇政府又向市规委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小卖部的确属违建,最终拆除。
该案当日并未宣判,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这是我生平第一次坐上被告席。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是我的职责。”法庭休庭时,赵为民告诉记者,“无论胜诉或败诉,我都能接受。如果胜诉,我们将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群众的信心;如果败诉,说明我们一些工作还没用做到位,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督促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用制度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记者从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前10月,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已结7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4件,出庭应诉率达到46.58%,远远高于前五年(共5件)2.45%的出庭应诉率。
据了解,不仅在北京,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都开始推行“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江苏省海安县,200余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近5年,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201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于争议和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平谷区则规定,在六种情形下,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而且其出庭应诉的情况还将直接通报区政府法制版,被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之一。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顺利实施,平谷法院通过深入调研、发送司法建议、争取区人大支持、和探讨座谈的“四步走”,有效促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平谷“落户”。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义,平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旭东说:“此举有利于改善‘告官不见官’的局面,真正实现‘官民’平等,最大限度缓减行政相对人抵触对抗情绪;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加直观、客观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状况,将个案得失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与教训,提升本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让“告官不见官”成为历史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几千年来只准“官管民”、不准“民告官”的传统已经成为历史,“民告官”现象日益走向常态化。但是,与常态化的“民告官”现象形成尴尬反差的是,“民告官”现场经常见不到“官”,行政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出庭应诉现象并不普遍。
原因何在?许多人认为最关键的原因还是许多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还没有把自己从“官”的位置上放下来,爱面子,怕献丑,“官本位”的思维定势作怪。
实际上,从一些亲身经历者看来,行政首长出庭不仅没有给其“减分”,反而为其“加分”不少;不仅没有丢“面子”,而且还保住了“里子”。
曾出庭坐上“被告席”的平谷区区长张吉福认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学习法律、熟悉法律、掌握本机关执法情况的好机会。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塑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形象,能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政府的权威,进而有利于推动全区工作法治化进程。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支队长赵群亲自出庭应诉案件达28件,他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与行政相对人直接平等对话,可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直接倾听群众的意见,让群众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行政机关输了官司,也能成为民心的赢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行政机关只有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使所有行政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才能让公权力的运行始终保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在百姓面前挺直腰杆,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民告官”案件的发生。
面对“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只有放下身段,与原告平等“对话”,将“应诉”过程当成倾听民声、顺畅民意、改进工作的过程,才能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期待“告官不见官”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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